长春高速公路采购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资格审查公告
根据公司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决定,实施本次资格审查。
一、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:
1.1项目名称: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救援服务。
1.2采购范围及救援服务收费标准:
1.2.1依据《吉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》为基准,最终价格以车主及使用方协商结果为准,原则上不超过市场价格。
1.2.2服务方需要具备车型:
1.2.2.1吊车:
吊车车型:8吨吊车、16吨吊车、30吨吊车、50吨吊车、100吨吊车、130吨吊车
1.2.2.2平板车:
货车车型:1、小型货车(装载质量为3.5吨以下)
2、中型货车(装载质量为3.6吨—8吨)
3、大型货车(装载质量为8.1吨—14吨)
4、特大型货车
二、供应商资格要求
2.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2.2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,符合采购车辆救援的经营范围;
2.3供应商应为一般纳税人(结算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);
2.4提供服务车辆行车证。
2.5承诺书(内容包括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,在接到租赁方电话后设备需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;出租方应向肇事车辆车主收取租车服务费的数额,根据《吉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及标准》计费,并提供正规发票等。)
三、供应商须知
3.1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,在接到租赁方电话后设备需在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。
3.2出租方应向肇事车辆车主收取租车服务费的数额,保证价格,并提供正规发票。
3.3由于出租方人员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出租方自身设备损坏的,租赁方不负任何责任。
3.4出租方货车司机必须持有对应车型的驾驶证,吊车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吊车操作证。
3.5出租方设备在高速公路行驶或在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作业期间,应遵守高速公路交通规则,在此期间,出租方设备发生交通事故等,均由出租方自行负责,租赁方不负任何责任。
3.6租赁方协调有关部门对出租方施工作业的区域、期间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,以确保出租方施工作业正常进行。
四、采购文件获取
凡有意参加竞争报价单位,请于2021年7月14日-2021年7月18日,上午8:30时至11:00时报名,报名时需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法人授权委托书,以上报名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。报名地点及联系人见第七条联系方式。
五、采购文件递交
5.1逾期送达、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,采购人不予受理。
5.2审查材料提交截止时间:2021年7月20日9时
六、评标办法
本次服务单位选择以资格审查的形式选择,符合要求均可入围。
七、联系方式
采 购 人:长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
地 址: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高速公路收费站院内
邮*编码:130000
邮箱:278735886@qq.com
联 系 人:樊女士
电 话:85868952 15043055649